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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哪些内容

2022-05-20沛县律师

 邢文强律师,沛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动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摘要: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那么,劳动纠纷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劳动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是因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应当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它主要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诉讼义务

  诉讼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对其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或限制。它主要包括: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哪些内容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哪些内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仲裁主体,审查仲裁请求,还要审查仲裁时效和相关证据资料。而审查这几方面的内容,究竟是看什么的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审查的几项内容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审查仲裁主体。主要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申请人是劳动者为例,申请人一般应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的下限是年满16周岁,上限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干部55周岁;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应当属于用人单位范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审查仲裁请求。主要审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所列的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同时审查每一项仲裁请求是否明确、具体、完整。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未明确提出的权益主张仲裁机构不会审理或不予支持。

  审查仲裁时效和相关证据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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