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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仍工作可索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

2022-05-05沛县律师

 邢文强律师,沛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解约后仍工作可索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核心内容: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小张是一家教具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3月进入公司,从事模具维修车间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5日,双方因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一天,小张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小张并没有离开公司,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1年7月底才离职。而公司也在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小张认为,此期间,公司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恢复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又于2011年5月6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11年7月30日止。由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裁决公司应于2011年6月6日起支付小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法院审查,在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中,表示2011年5月24日小张私自到公司上班,考虑到5月24日至7月30日小张确实上班,公司于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由此,对小张该期间上班之事实可予确认。而审理中,公司又主张这一期间黄玲旺并未上班,与事实不符合。公司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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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有关事实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1万余元。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

  劳动争议起诉可以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定的法律活动,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有异议怎么解决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管辖权有异议怎么解决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4、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范围很宽,例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部门申诉延误时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当,则应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3、申诉时效届满还要查明有无申诉中止的情况。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一般根据地域来确定,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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